為加強對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的監管,規范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的執法應用,12月8日,江蘇省生態環境廳發布了《江蘇省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測數據執法應用辦法(試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適用于江蘇省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自動檢測數據應用于環境執法的管理。依據《江蘇省生態環境檢測條例》,重點排污單位是自動監控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的主體,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依法開展自動監控設施建設、運行維護、數據標記,保證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確保監測數據完整有效。
根據辦法,下列自動監控設施的自動監測數據可作為環境執法的事實依據:
(—)廢氣參數(流速、流量、含氧量、含濕量)、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氫、非甲烷總烴等廢氣自動監控設施;
(二)流量、pH、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等廢水自動監控設施。
附江蘇省生態環境廳文件:



